一、基本医保权益概述
(一)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个人医保账户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照工资总额的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法根据年龄有所不同,45岁以下为0.5,46岁至59岁为1,60岁以上为1.5。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统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外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费用,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限额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费用段有所不同,同时设有高支付限额。职工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需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针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人群,包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等。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也有相应的补助政策。
(二)门诊及住院补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有相应的补助标准。例如,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时,都有不同的补助比例和高补助限额。对于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也有相应的补助办法。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慢性病病种及申报
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包括冠心病、糖尿病等,每位参保人员多能申报3个病种。慢性病患者的医保待遇也有相应的规定。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医保支付比例
特检特治项目的医保支付比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进口材料也有相应的现金支付和补助办法。
四、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对于工伤事故的报告、治疗医院的选择、治疗期间的费用报销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五、个人医保IC卡管理
(一)IC卡的使用及保管
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账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关于医保卡使用及医保待遇的详细说明
一、IC卡遗失与挂失
若不慎遗失IC卡,请携带个人身份证至所在区域的医保中心进行挂失。若一时无法办理挂失手续,可事先通过电话通知所在区域的医保中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
二、市直医保详解
1.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特定项目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以及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就诊时,需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后产生的费用将按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2. 特殊检查与治疗的费用管理
对于经批准的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在职人员需自付30,而退休人员需自付15。对于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需先现金垫付,后凭相关票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3. 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参与医疗互助的职工,若超出统筹基金支付的高限额,超出的医疗费用需个人现金支付,但可以持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报销。统筹基金支付的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涵盖服务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以及生活服务项目类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出诊费、各种美容及非功能性整容手术、各类健康体检费用等。还包括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除肾脏、心辩膜等特定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用等。
四、区直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详述
1.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费用。具体划入比例根据年龄有所不同。
2.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区间,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也有所不同,同时个人也需要自付一定的比例。年度内统筹基金的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的4倍。超出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并通过其他途径如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解决。
五、扩展阅读:保险购买指南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购买不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以免掉入“保险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关于门诊医疗补助:
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
(三)关于住院补助:
1. 住院床位费补助: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 对于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 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需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的医疗待遇:
1. 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包括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等。
2. 每位参保人员多能申报3个病种。
3. 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 进入慢性病补助前需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
1. 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 使用进口材料需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关于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工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相关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 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及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3. 如IC卡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挂失,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市直医保:
一、关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
对于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等特定项目,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需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需个人按一定比例先行支付费用。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需先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资料按规定报销。
三、关于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高限额时,可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住院费用在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一定倍数内的,可从医疗互助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支付。
三、各类健康改善项目,包括减肥、增重、增高等项目。
四、健康检查及医疗评估费用涵盖各类健康体检项目。
二、诊疗设备以及医用材料方面:
1. 应用先进的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以及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
2. 包括眼镜、义齿、义眼以及助听器等辅助设备。
3. 各种个人使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三、治疗项目类别:
1. 包括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组织移植项目。
3. 近视眼矫形手术。
4. 包括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以及光量子疗法等特色治疗项目。
5. 针对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相关费用。
四、生活服务类别:
1. 包括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用等。
2. 住院期间的空调费、陪护费以及护工费用。
3. 特殊的高价值服务项目。
五、其他未涵盖项目:
1. 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情况除外)。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外地就医费用。
3.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生的医疗费用。
4. 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生育政策另行报销)。
5. 因公(工伤)事故产生的费用(按工伤规定报销)。
6. 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以及打架斗殴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如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及假肢等特定项目。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9. 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及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扩展阅读:如何购买保险?哪个保险更好?避免保险“坑”的实用建议。在选择医院时,建议您实地考察,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医院。考察内容包括诚信度、硬件设施和软件品质等。选择符合您需求的医院,确保获得的医疗体验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