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保保障内容
(一)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占其工资总额的2。
2.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地,对于45岁及以下的人员,划入比例为0.5;46岁至59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1;60岁及以上的人员,划入比例为1.5,其余部分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及应用
统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医疗费用。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限额
1.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统筹基金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费用,同时个人也需要自付一定的比例。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费用区间而定,如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5000-10000元、1万元限额的支付比例各不相同。
2. 统筹基金的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的4倍,超出此限额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
(一)补助范围
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针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药品目录内的费用,以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门诊及住院补助细则
针对不同人群及医疗费用情况,设定不同的补助比例及限额。如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床位费补助、特殊医疗费用的补助等。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补助比例及限额更高。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包括冠心病、糖尿病等,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每位参保人员多可申报3个病种,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药品目录的医保待遇。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医保支付比例
特检特治项目先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同时也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的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待遇
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流程及所需材料也有详细规定。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和使用
个人医保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的医保档案资料、个人账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3. 若遗失或损坏IC卡,请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所在区域的医保中心进行挂失。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挂失的情况,建议先通过电话通知医保中心进行挂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关于市直医保的相关事项。
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详解
1. 特定项目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以及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2.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就诊时,需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手续后,其费用负担如下:在职人员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3. 对于5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若在30天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使用医保药品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可以凭门诊药品发票和病历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1. 经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需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2. 对于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其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凭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1.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超出统筹基金支付的高限额,超出的部分需用现金支付,然后凭票据到市医保中心从医疗互助金中报销。
2. 统筹基金支付的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3. 住院费用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的,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平均工资9倍以上至13倍以下(含13倍)的,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过平均工资的13倍以上的部分,医疗互助金支付90。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以及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等。
2. 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3.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 各类健康体检及医疗鉴定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
2. 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
3. 各种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三、治疗项目类
2.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3.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4. 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
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
(三)住院补助
1. 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 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 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
1. 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2. 每位参保人员多能申报3个病种。
3. 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 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
1. 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 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
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
1. 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
2. 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
3.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 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 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
6. 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7. 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 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三、涵盖了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医疗服务内容。
四、包括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等健康服务费用。
二、关于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
一、涉及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等先进技术应用。
二、包括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辅助器具。
三、各种个人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三、治疗项目类别
一、涵盖了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二、除了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项目。
三、近视眼矫形手术。
四、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等特色治疗方式。
五、涵盖了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四、生活服务类别
一、包括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用。
二、住院期间的空调费、陪护费等相关生活费用。
三、特殊的高价位服务项目。
五、其他未列举项目
一、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情况除外)。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产生的费用。
三、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政策另行报销)。
五、因工(公)伤事故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规定另行报销)。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七、包括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及假肢等服务。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九、未经卫生等部门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及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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